为加强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,提升高明土地利用效率,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拟出台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,进一步细化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。
土地供而未用是区内部分国有建设用地长期闲置的重要原因之一。为了盘活这些沉睡资产,自然资源分局起草《佛山市高明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称《办法》)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。
《办法》依照工程惯例,对项目动工开发时间和竣工时间作了定义,并对土地合同中标注的地块开工、竣工期限作进一步明确。《办法》规定,今后项目的开发周期不应超过3年,有特殊建设要求,可在咨询相关部门意见之后合理延长开发期限,但新期限必须在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注明,作出承诺。
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违反上述承诺,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动工,《办法》要求镇街应立即启动违约原因调查、认定和处置工作。如果是由于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,经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复核确认后,镇街要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《缴款通知书》,并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如果是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,《办法》规定,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政府提供原因说明、佐证材料,重新约定开工、竣工期限或相应免除非自身原因部分的违约责任; 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出具书面证明,如实说明情况。
《办法》目前在自然资源分局网站上公示,市民可在4月27日9:30前向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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